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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

时间:2025-04-03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加强和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的通知


琼环土字〔2024〕3号


各市、县、自治县生态环境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综合行政执法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土壤法》)和《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有关要求,加强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优化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管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完善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联动监管机制
(一)强化土地规划和供应计划的土壤环境管理要求。各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编制或修订详细规划时,涉及重点建设用地开发利用的,应当查询“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并征求同级生态环境部门意见,落实土壤环境要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于每年3月31日前编制和发布本市县当年的土地供应年度计划,明确当年拟供应用途为居住、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以下简称“一住两公”)地块情况,并将土地供应年度计划和供地计划调整情况通报同级生态环境部门。
(二)严格按照时间节点落实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后,拟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在土地供应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其他用途的建设用地改变土地用途为“一住两公”的,批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前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存量建设用地,首次供应为“一住两公”的,在供应前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的,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不得供应土地,不得办理改变土地用途手续。对未依法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违法违规供应土地、开工建设的,市县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应将相关线索移交同级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三)及时督促指导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市县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要及时将应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地块台账告知市县生态环境部门,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告知和指导土地使用权人按要求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要主动服务土地使用权人开展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将地块及周边相关信息提供给土地使用权人,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地块是否曾用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是否曾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是否曾用于涉重金属尾矿堆存、污泥或生活垃圾填埋、工业污水灌溉、规模化畜禽养殖;相邻地块是否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用地、优先监管地块,相邻地块是否曾用于危废、尾矿、工业污水、污泥排放、存放、处置的地块、已知受污染建设用地;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除相邻地块外)是否有或曾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二、实施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分类管理
(一)分类编制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经初步调查和分析,根据地块土壤污染的可能风险,将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分为报告表和报告书两个类别。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分类及编制技术要求按《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试行)》(详见附件1)开展。
(二)分类评审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报告表的评审可适当简化评审流程,结合工作实际选择委托第三方、组织专家、自行开展等任一形式审核报告表等材料真实性进行评审,可参照《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审核表》(详见附件2)出具意见后,一并与其他相关材料上传“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完成评审工作。
报告书的评审应按《土壤法》《若干规定》等有关评审要求,由市县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同级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组织评审,报告评审时应组织专家踏勘现场。
三、建立信息调度和通报制度
每季度首月10日前,各市县生态环境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核实上季度重点建设用地地块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并将重点建设用地安全利用核算信息台账通过海政通等方式报送至省生态环境厅。
每季度首月15日前,省生态环境厅会同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将上季度重点建设用地落实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措施情况视情通报各地生态环境、自然资源和规划、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


联系人及电话:
(一)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雷育涛 65853662
(二)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王业成 65236117


附件:1.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试行)
2.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  审核表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6月24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指南
(试行)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发布)


前 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编制本指南,旨在规范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调查。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的形式分为报告表和报告书,本指南明确了报告表和报告书的分类、调查工作内容及其呈现方式和技术要求。
本指南的附录为资料性附录。
本指南为首次发布。
本指南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组织制定,并于发布之日起实施。
本指南起草单位是海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指南由海南省生态环境厅、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解释。
 
 
1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定义的重点建设用地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为其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提供基础数据和信息。
本指南不适用于含有放射性污染的重点建设用地地块的调查。
2调查报告分类要求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可分为报告表和报告书。
《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一住两公”地块(以下简称“调查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在第一阶段调查中,调查责任主体根据市县生态环境等部门提供地块及其周边的相关信息并结合现场踏勘,认为调查地块不存在下列6种任一情形,可以参照本指南附录1要求编制报告表,其余的编制报告书:
(1)调查地块曾用于土壤污染重点行业的生产经营用地(行业清单见附录2)的;
(2)调查地块内曾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的;
(3)调查地块曾用于危险废物仓储、涉重金属尾矿堆存、污泥或生活垃圾填埋、工业污水灌溉、加油站、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
(4)调查地块经现场快筛结果显示地块内土壤样品特征污染物含量的读数显著高于周边参照区域的;
(5)调查地块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用地、优先监管地块、曾用于危废、尾矿、工业污水、污泥排放、存放、处置的地块、已知受污染建设用地相邻的;
(6)调查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相邻地块除外)有或曾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的。
《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中第二条第二款或第三款地块的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应按《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HJ 25.1)等要求编制报告书。
3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指南引用了下列条文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本指南。
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
HJ 25.1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技术导则
HJ/T 166 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
《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
4报告表内容
4.1调查地块基本信息
通过资料查阅、人员访谈、现场踏勘等方式,查明调查地块截至目前的规划土地用途(变更)及实际土地用途(变更)、历史调查中涉及该地块的调查结论,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人员访谈记录表可参考附录3。
4.2调查地块内风险排查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为主的调查方式,排查调查地块内现存的各类风险源,并提供相应的证明资料。排查的对象主要包括现场建构筑物、管道或排污口、地表水体、池体或储罐、井、固体废弃物堆放或填埋和其他污染风险源线索。
4.3调查地块周边风险排查
通过现场踏勘、人员访谈等的调查,排查与调查地块相邻及周边500米范围区域的风险源。风险源主要包括: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优先监管地块、曾用于危险废物、尾矿、工业污水、污泥排放、存放、处置的地块、已知受污染建设用地、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
4.4调查结论
综合上述调查结果,明确地块内及周围区域有无可能的污染源、地块土壤背景值是否存在超出相应规划用途土壤环境要求的可能;若调查确认地块及周围区域当前及历史上均无可能的污染源,可认为地块的土壤环境状况可以接受,无需启动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5 附 录
附录1海南省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样表)
附录2土壤污染重点监管行业清单
附录3访谈记录表样表
 
附录1
 
海 南 省 重 点 建 设 用 地
土 壤 污 染 状 况 调 查
报 告 表
(样表)




地块名称:  
地块编码:  
土地使用权人:  
调查单位:  
   
编制日期:  


报告表填报要求


1.本报告表填表说明见各章节后。
2.本报告表附件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要求:
(1)可证明调查地块规划土地用途的资料;
(2)可证明调查地块实际用地历史的资料;
(3)可证明调查地块历史调查结论的资料;
(4)可证明相关结论的示意图、现场踏勘照片、文件和人员访谈记录;
(5)按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风险评估、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评审指南》要求的附件1、2、3格式制定的报告表评审申请表、报告表申请人承诺书、报告表报告出具单位承诺书。


一、调查地块基本信息


地块名称及编码  
地 块 地 址  
地块面积(m2  
中心坐标
(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拐点附后)
 
地块规划用途1  
年  限     证明材料
证明人3
历史规划
用途2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地块实际
用途4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年  月    
历史
调查结论
 


填表说明:
1.按照“全国建设用地土壤环境管理信息系统”要求,填报地块规划用途名称和代码。
2.地块规划用途应根据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供的证明填报,原则上以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实施详细规划截图为证明材料。
3.证明材料可写资料名称或编号并附后,能明确土地使用权人的应当填写证明人。
4.实际土地用途应提供历史影像或相关人员访谈记录作为证明材料。证明人应优先选取熟悉调查地块附近的居民或用地单位工作人员,未有合适者,方由管理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或其他相关职能)工作人员或其他人员予以证明。


二、调查地块内风险源排查


序号 风险源类别 情况简介 证明材料
或证明人
1 建/构筑物1 £无  £有:  
2 管道或排2 £无  £有:  
3 地表水体3 £无  £有:  
4 池体或储罐4 £无  £有:  
5 5 £无  £有:  
6 固体废物堆放或填埋6 £无  £有:  
7 其他污染风险源线索7 £无  £有:  
8 现场快筛点位分布、读数及差异性判别8 参照点:
 
 
调查地块内:
 
参照点读数与调查地块内读数差异性
判别结果:


填表说明:
1.如勾选“有”,应说明建/构筑物在地块内的位置,占地面积,具体现状用途,并提供现场照片。如发现工业利用历史,应填报工艺路线和原辅材料等信息,工艺流程图等不便填表的信息可以附件形式列出,下同。
如勾选“无”,应提供现场核查照片作为证明。照片应清晰可辨,水印中显示经纬度,地块面积过大时可以500 m2为一个核查单元。现场难以到达时,可提供航拍照片或卫片遥感影像截图代替,航拍照片中应勾画出地块边界,最新卫片时间距调查日期不应超过一年。
2.如勾选“有”,应说明管道或排污口在调查地块内的位置,管道与地面的相对关系(地埋/半地埋/离地),输送的液体的用途和性质。如存在大量生活源排污管,可以选取部分典型照片说明即可。
3.如勾选“有”,应说明水体在调查地块内的相对位置,水体名称,长度或面积,使用功能,水体颜色、气味等表观特征,以及是否人为排放。
4.如勾选“有”,应说明池体或罐体在调查地块内的相对位置,池体或罐体与地面的相对位置关系(地埋/半地埋/离地),存储液体性质,池体或罐体材质和防渗性能。
5.如勾选“有”,应说明该井在调查地块内的相对位置,是否仍有水,取水用途,并估算深度。
6.如勾选“有”,应说明固体废物堆放的位置,并估算占地面积、体量和堆放时间,给出初步属性判定:是简单生活垃圾、建筑垃圾还是工业垃圾;如为工业垃圾,应尽可能对其性状、属性进行详细描述。
7.如勾选“有”,包括如异味、地面污染痕迹或访谈发现的污染历史等,现场照片和人员信息访谈表可作为证明文件。
8.如发现上述所列7类风险源中任一种且存在工业利用可能,可采用场快筛排查风险。
(1)现场快筛布点和取样建议:应在每个风险源周边有表土出露的区域布三个点,布点方法参考《土壤环境监测技术规范》(HJ/T 166)中“6.2 农田土壤采样”中的“6.2.2 布点”。
样品深度可由调查单位根据风险源情况进行判断,并根据快筛项目确定取“混合样”或“非扰动样”。
参照点优先选取与调查地块有相同的土壤类型且尽可能位于调查地块上风向或地表径流上游500米以外,布点数量3个或以上。应附现场快筛点位示意图作为证明材料。
(2)现场快筛数据填报建议:快筛的检测项目根据现场发现的风险源情况确定。
调查地块内所有点位的每一项快筛数据可选填报所有点位中读数相对高值的前三位填报,参照点的每一项单项数据应全部填报。
采用统计学方法(p<0.05)方法判断参照点与调查地块内点位全部快筛读数差异显著性。


三、调查地块周边风险源排查


邻地块用地单位1
序号 用地单位名称 相对位置 土地利用现状
行业类别2
证明材料3
1        
2        
3        
4        
5        
       
以上地块风险判别:
£ 不属于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
£ 不属于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用地;
£ 不属于涉重金属或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大气环境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用地;
£ 不属于优先监管地块;
£ 不曾用于危废、尾矿、工业污水或污泥排放、存放、处置;
£ 不属于已知受污染建设用地。
周边500米内其他风险源
(限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4
序号 用地单位名称 相对位置 特征污染物5 证明材料
1        
2        
3        
       


填表说明:
1.“相邻地块”是指与调查地块接壤且没有被省级或以上级别道路、铁路、《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中所指的的水域或水利设施分隔开的土地。
相邻地块用地为农用地、荒地、居民区等情景时,“用地单位名称”可填为“XX村委会”
2.行业类别参照GB 4754。
3.以遥感或航拍影像证明“三、调查地块周边风险源排查”中所列用地单位与调查地块相对位置,影像中应可清晰判别用地单位与调查地块的相对空间关系。
4.“周边500米内其他风险源”指调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边界外500米缓冲区内,除相邻地块用地单位之外的现存或曾经的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若该区域内没有或不曾有“地下水污染防治重点排污单位、大气或水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应填“无”。
位于调查地块周边500米范围内,但与调查地块不相邻的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用地、优先监管地块、曾用于危废存放、处置的地块、已知受污染建设用地可不纳入“周边500米内其他风险源”记录。
5.特征污染物以该企业排污许可证内的登记项目为准,并提供许可证照片或截图为证明。


四、调查结论
调查结论 调查结果表明,截止****(调查日期),*****地块(编码)土壤环境风险水平不符合规划用途(拟变更的用途)相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的可能性1
£低      £较低。
理由如下(不超过500字为宜):
 
 
 
 
 
 
 
 
 
 
 
 
 


填表说明:
当调查责任主体认为该地块的土壤环境风险不符合规划用途(拟变更的用途)相应土壤污染风险管控要求的可能性“较高”时,应当开展第二阶段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仅当调查地块无实际工业利用历史,且地块内和周边无任何潜在风险源时,方可勾选“低”。
调查单位应综合调查结果,给出调查结论判断的理由。


附录2


土壤污染重点行业分类
大  类 中  类 小  类
07石油和天然气开采业 071石油开采 0710石油开采
08黑色金属矿采选业 081铁矿采选 0810铁矿采选
082锰矿、铬矿采选 0820锰矿、铬矿采选
089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 0890其他黑色金属矿采选(钒矿)
09有色金属矿采选业 091常用有色金属矿采选 0911铜矿采选
0912铅锌矿采选
0913镍钴矿采选
0914锡矿采选
0915锑矿采选
0916铝矿采选
09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采选(汞)
092贵金属矿采选 0921金矿采选
0921银矿采选
093稀有稀土金属矿采选 0931钨钼矿采选
0932稀土金属矿采选
17纺织业 171棉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13棉印染精加工
172毛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23毛染整精加工
173麻纺织及染整精加工 1733麻染整精加工
174丝绢纺织及印染精加工 1743丝印染精加工
175化纤织造及印染精加工 1752化纤织物染整精加工
176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及其制品制造 1762针织或钩针编织物印染精加工
19皮革、毛皮、羽毛及其制品和制鞋业 191皮革鞣制加工 1910皮革鞣制加工
193毛皮鞣制及制品加工 1931毛皮鞣制加工
22造纸和纸制品业 221纸浆制造 2211木竹浆制造
2212非木竹浆制造
25石油加工、炼焦和核燃料加工业 251精炼石油产品制造 2511原料加工及石油制品制造
2512人造原油制造
252炼焦 2520炼焦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1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11无机酸制造
2613无机盐制造
2614有机化学原料制造
2619其他基础化学原料制造
26化学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263农药制造 2631化学农药制造
264涂料、油墨、颜料及类似产品制造 2643颜料制造
2644染料制造
265合成材料制造 2651初级形态塑料及合成树脂制造
2652合成橡胶制造
2653合成纤维单(聚合)体的制造
2659其他合成材料制造
266专用化学品制造 2661化学试剂和助剂制造
2662专项化学用品制造
2664信息化学品制造
2669其他专用化学产品制造
267炸药、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 2671炸药及火工产品制造
27医药制造业 271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710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
28化学纤维制造业 281纤维素纤维原料及纤维制造 2811化纤浆粕制造
2812人造纤维(纤维素纤维)制造
282合成纤维制造 2822涤纶纤维制造
2823腈纶纤维制造
2826氨纶纤维制造
2829其他合成纤维制造
31黑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11炼铁 3110炼铁
312炼钢 3120炼钢
315铁合金冶炼 3150铁合金冶炼
32有色金属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21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11铜冶炼
3212铅锌冶炼
3213镍钴冶炼
3214锡冶炼
3215锑冶炼
3216铝冶炼
3217镁冶炼
3219其他常用有色金属冶炼
322贵金属冶炼 3221金冶炼
3222银冶炼
323稀有稀土金属冶炼 3231钨钼冶炼
3232稀土金属冶炼
33金属制品业 336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360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
38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 384电池制造 3841锂电子电池制造
3842镍氢电池制造
3849其他电池制造
59仓储业 599其他仓储业 5990其他仓储业
77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 772环境治理业 7724危险废物治理
78公共设施管理业 782环境卫生管理 7820环境卫生管理(生活垃圾处置)

附录3


访谈记录表
年  月    日
地块名称及编码  
受访者姓名   受访者电话  
工作单位或住址  
与调查地块关系 £管理部门工作人员     £用地单位工作人员
£地块周边居民         £其他:
访谈记录:
访谈记录人签字
填表说明:
1.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指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或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人员,不包括村委会工作人员。
2.访谈记录为开放式格式,调查单位可根据实际需要自行设计访谈内容。

附件2


重点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报告表评审结果


地块名称   地块编码  
编制单位  
评审方式 自行开展 £否   £是
委托第三方 £否   £是
组织专家 £否   £是
调查边界 调查边界是否完全覆盖调查地块土地使用权证用地边界 £是             £否
其他审核意见: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核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报告类型 是否属于报告表编制类别 £是             £否
其他审核意见:
 
生态环境部门审核人签字或签章:
年    月    日
评审意见
 
£ 同意调查结论,报告通过评审。
£ 基本同意调查结论,报告应修改补充。
£ 不同意调查结论,报告未通过评审。
修改意见
评审人员签字:      
                                         年   月  日

 
 

来源 |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编辑 | 陈国智
审核 | 苏军  邢代洪  胡亚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