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关于印发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琼自然资管〔2024〕92 号
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相关园区: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省厅制定了《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与省厅相关业务处室沟通咨询。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4年5月20日
(此件主动公开)
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要求和省政府有关工作安排,强化自然资源要素保障,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制定以下措施。
一、新谋划的符合“三区三线”管控要求的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集散中心、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项目,可报请市县政府同意后纳入市县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土空间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作为项目建设用地审批依据。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集散中心、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范围。在不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前提下,项目占地面积不超过400平方米的,可采取“只征不转”“不征不转”方式使用土地。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要求补足耕地或缴纳相应费用;涉及占用规划林地的,应当依法办理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
二、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企业技术改造项目用地,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安排。符合《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第 9号)的建设项目用地,可以划拨方式提供建设用地使用权;符合《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21号)相关条件和要求的建设用地项目,可以协议方式出让建设用地使用权。鼓励相关产业用地采取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等方式供应。
三、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规则,满足标准规范和地方技术规定要求,在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安全利用的前提下,以下类型项目,各市县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和公开管理实施细则后,可免于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手续: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信、环卫、再生资源回收等公用设施改造更新;在既有用地红线范围的建筑物内,不增加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建筑层数,不增设夹层,不涉及改变外立面、建筑结构、房屋用途的建筑工程,但拆除重建的除外;新建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下的污水处理、垃圾储运处置、环卫、供水、供电、供气、通信、粪污处理、公共厕所、再生资源回收等零星公用设施项目。
四、降低项目用地成本。对生活垃圾和建筑垃圾、园林绿化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及集散中心、分拣中心、报废机动车拆解等再生资源回收设施建设项目用地,按公共基础设施用地进行评估,经市县行业主管部门出具项目认定意见,其基准地价可按我省现行基准地价成果中《产业项目用地基准地价调整系数表》确定,原则上出让底价应低于同类性质用地的供地价格。因技术改造需提高工业用地容积率、调整用地结构,增加服务型制造业设施和经营场所的,其建筑面积不超过原总建筑面积15%的,可继续按原用途使用土地,但不得分割转让。
本文件自2024年6月2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具体政策措施另有明确执行期限的,从其规定。本文件由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