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县、自治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五指山市自然资源和城乡规划建设局,三沙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资料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了《海南省地质资料服务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2025年4月27日
(此件主动公开)
抄送: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发展改革委,省生态环境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海洋厅、省科技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国资委、省林业局,省地质局、省地震局。
海南省地质资料服务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地质资料服务工作,充分发挥地质资料的作用,海南省地质资料馆(以下简称省地质资料馆)依据《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涉密地质资料管理细则》《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资料管理的通知》等法律法规,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地质资料馆依托馆藏地质资料提供的社会化服务。
第三条 省地质资料馆地质资料服务坚持公益性、多元化和便利性原则。
第二章 地质资料服务分类与范围
第四条 地质资料服务按地质资料所载信息是否涉及国家秘密、是否在保护期内分为非涉密地质资料服务、涉密地质资料服务和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服务。
非涉密地质资料是指不涉及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包括公开地质资料和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是指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需要控制传播范围的非涉密地质资料。
涉密地质资料是指涉及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地质资料。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是指有效期内矿业权(探矿权、采矿权)的地质资料,以及依申请备案保护并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
第五条 社会各类用户可申请利用非涉密地质资料。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法院、检察院、军队、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及事业法人单位可申请利用涉密地质资料。
第三章 非涉密地质资料服务
第六条 用户到馆申请借阅复制公开地质资料,需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附件1)、经办人身份证明。用户在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站实名注册后,可在线利用公开地质资料。
第七条 用户申请借阅复制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需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附件1)、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用途说明,并签订“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利用承诺书”(附件2)。
第四章 涉密地质资料服务
第八条 用户申请借阅复制涉密地质资料,需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以下简称《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单位介绍信和用途证明。省地质资料馆根据借阅复制单位的实际用途确定提供涉密地质资料的内容和数量。
第五章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服务
第九条 保护期内地质资料,只公开资料目录。但是,汇交人书面同意提前公开其汇交的地质资料的,自其同意之日起,由省地质资料馆予以公开。
第十条 用户借阅复制保护期内地质资料,除提供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和用途证明外,还需提供该资料汇交人同意的书面证明。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救灾等公共利益需要,可凭本机关出具的证明,无偿借阅复制保护期内地质资料。
第六章 服务方式
第十二条 省地质资料馆向社会提供地质资料基本服务、应急服务、专题服务。
1.基本服务是指向用户提供馆藏地质资料的检索、借阅、复制、咨询等活动。
2.应急服务是指发生地震、滑坡、泥石流等灾害时,主动、及时地提供满足灾害救援等工作所需地质资料数据的活动。
3.专题服务是指利用馆藏地质资料进行编研,主动为社会提供地质资料服务产品的活动。
第十三条 省地质资料馆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在全国地质资料馆网络订单服务平台上公布地质资料目录清单,用户可以在此平台上进行网络下单办理借阅,也可以选择线下到馆办理借阅。
第十四条 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省地质资料馆提供地质资料数据定制加工处理、技术咨询等活动,定制要求由省地质资料馆和用户协商确定。
第七章 《证书》办理
第十五条 以下机关、单位可申请办理《证书》
1.县(团)级(含)以上的党委、人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政协、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军队。
2.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且具备保密条件的单位。
第十六条 用户向省地质资料馆申请办理《证书》,需提供如下材料:
1.国家机关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附件3)、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附件4),并签订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附件5)。
2.县级(含)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设立的事业单位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并签订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
3.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需提供单位介绍信(加盖公章)、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县级(含)以上国有资产监管部门核发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并签订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
4.地(市)级(含)以上国家机关批准从事地质工作单位除提供单位介绍信、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申请书、单位联系人信息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并签订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外,还需提供有关机构批文复印件(加盖公章),办证单位具备符合保密管理有关规定要求的保密机构、人员、制度、场所、设施条件的证明材料,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八章 责任与义务
第十七条 省地质资料馆确保提供的地质资料来源的合法性,不承担因资料本身质量问题对用户所造成的有关后果的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省地质资料馆根据用户提供的用途证明等材料向用户提供相应的地质资料。
第十九条 省地质资料馆向社会公布服务监督电话,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二十条 用户所借阅的涉密和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仅限于在申请借阅单位的范围内,按其申请的使用目的使用,不得转借他人或用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用户借阅纸质原件资料应于30日内归还,独份纸质资料不外借;借阅电子资料或复印件应于30日内归还,省地质资料馆统一销毁并做好记录,如超期未归还,借阅人应按照相关规定自行销毁和做好登记工作。
第二十二条 用户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履行保密义务,遵守本办法。
用户存在下列违规情形的,省地质资料馆有权采取相应措施,并视情况纳入省地质资料馆用户诚信记录。
(一)借阅地质资料造成丢失、损毁的,省地质资料馆有权进行索赔;
(二)申请利用地质资料与提供证明材料不符的,省地质资料馆可拒绝提供;
(三)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省地质资料馆可停止借阅复制地质资料并通报所在单位,如所借阅地质资料为涉密资料的,省地质资料馆可暂停该单位《证书》使用,并通报相关部门;
(四)在保密行政管理部门检查中出现不合格,尚未完成整改的,省地质资料馆可暂停该单位《证书》使用;
(五)被全国地质资料馆或省级地质资料馆藏机构列入“地质资料汇交违法名单”的,省地质资料馆可暂停该单位《证书》使用,停止借阅复制地质资料;
(六)出现其他违法违规情形的,由省地质资料馆依法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地质资料馆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
1.地质资料使用申请表
2.控制使用范围地质资料利用承诺书
3.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申请书
4.《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联系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书
5.涉密地质资料使用许可协议书
6.《涉密地质资料借阅复制证书》封面
附件:
![]() |
附件 |
来源 | 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
编辑 | 陈国智
审核 | 苏军 邢代洪 胡亚利
